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举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凭据民法典的划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规模中,增加了“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并针对该领域案件特点,在诉前通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义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诉前履职方式。此次修订经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集会、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集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解释》稿全文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宣布,修订后的条款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相识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划定:“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负担民事责任。
”此条文在英雄义士掩护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基础上,接纳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掩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工具规模,包罗了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守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庞大孝敬、建设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该划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和英雄义士精神,造就全社会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卖力人表现,虽然民法典相关划定没有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但英烈掩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划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在民法典划定的基础上,扩大英烈掩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规模,切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规模”部署要求。此外,此次修订的内容还包罗把民法典作为制定《解释》的依据;凭据人民陪审员法的划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适用人民陪审制的相关内容举行了调整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集会、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集会通过,凭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集会、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集会修正。)一、一般划定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划定,联合审判、检察事情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实发挥司法审判、执法监视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执法划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纪律。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推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执法、司法解释尚有划定的除外。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统领。
下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观察收集证据质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接纳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划定管理。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执法职务以及出庭推行的详细职责。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推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观察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举行质证;(三)到场法庭观察,举行辩说并揭晓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运动。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平人民法院第一审讯断、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到场。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讯断、裁定发生执法效力,被告不推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宁静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通告,通告期间为三十日。通告期满,执法划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义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管理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义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质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开端证明质料;(三)已经推行通告法式、征询英雄义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质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划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挂号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推行诉前通告法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举行通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掩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换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回复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历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宁静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侵害英雄义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统领。
三、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职责中发现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宁静、国有产业掩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推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推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泛起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迫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推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质料:(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质料;(三)已经推行诉前法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推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质料。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划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划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挂号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历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推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换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讯断确认违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讯断:(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划定情形之一的,讯断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讯断责令行政机关接纳调停措施;(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划定情形之一的,讯断打消或者部门打消,并可以讯断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被诉行政机关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讯断在一定期限内推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着不妥,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简直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讯断予以变换;(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执法、法例正确,切合法定法式,未逾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显着不妥,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推行法定职责理由不建立的,讯断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讯断效果见告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划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划定。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纷歧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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