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泉源=《法制日报》法学教育资源浪费严重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教育资源紧张,但在法学领域,教育资源的浪费现象却很是严重:一方面是许多人想上大学却上不了大学;另一方面,许多人在盲目地攻读执法硕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不需要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机构大量招收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阶段的执法硕士教育效仿的是美国JD的造就方法,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不行能到达像美国那样的造就效果。笔者斗胆地认为:现行的执法硕士造就并不乐成。一方面,许多执法硕士结业生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事情,也不能担任状师,依然从事本科生就可以从事的事情。
许多执法硕士结业生之所以找到了事情,是基于其本科专业的优势,造成了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有一些执法硕士结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进入到司法机关事情,但由于执法思维的训练时间过短,难以胜任审判、检察等事情。因此,笔者建议: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作为执法硕士生进入重点执法院校学习二年半左右,使司法考试成为执法硕士的入学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如果要从事审判、检察、状师职业,必须进一步获得执法硕士学位。这样可以克服上述两个方面的毛病。
我王法学教育资源的另一严重浪费现象为,司法机关、状师行业以及公司、企业等有为数太多的法学硕士与博士,而且各行各业对学位、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大学招收的法学硕士、博士生越来越多。实际上,执法的生命在于履历、在于生活;从事司法实务并纷歧定需要高学历与高学位。只有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才有须要攻读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
司法考试与法学硕士的考试同时举行,可以使执法专业本科生尽早作出选择:如果计划以后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就攻读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如果计划以后从事审判、检察与状师职业,就到场司法考试,进一步获得执法硕士学位;如果计划从事其他职业,就不必攻读执法硕士与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这样既可以制止教育资源的浪费,也制止了法学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不经由司法研修就直接从事审判、检察、状师职业的现象,从整体上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状师的素质。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专业本科生对今后的职业必须“一锤定音”。如果取得法学硕士、博士的人,难以胜任教学研究事情,希望从事审判、检察、状师职业的,也可以再到场司法考试 是否仍需取得执法硕士学位,可以研究 ;同样,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执法硕士学位的人员,也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其他职业。
司法考试与执法硕士合二为一在任何国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都要经由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及格后再进入法官、检察官、状师队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司法研修所,主要任务是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举行上岗前的培训。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司法考试的出题、改卷、参考人员多等诸多一时不行能改变的原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多仍不具有直接顺利从事审判、检察、状师职业的能力 有的非执法专业的人,背三个月的司法考试指导书就通过了司法考试;有的法学博士几年也难以通过司法考试。
因此,不经由司法研修就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状师队伍的现状,并不理想。可是,由于师资、财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不行能建设庞大的司法研修所,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不行能同时负担几万人的培训任务;如果由各省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等负担司法培训任务,一定降低培训质量,倒霉于迅速提高司法人员与状师的整体素质。而由现在具有执法硕士造就资格的执法院校配合担任此项任务,则比力理想。
即,将现阶段具有执法硕士造就资格的执法院校 以后也可以增加 的执法硕士教学事情,转变为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事情,时间仍为二年半左右,其中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司法机关实习;使通过司法研修考试的人员,获得执法硕士学位。这便可以克服上述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经由司法研修,而国家又没有 也不行能有 庞大的司法研修所这一矛盾。由于现阶段国家的财力有限,让具有执法硕士造就资格的执法院校无偿负担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事情也不合适,故现在可以仍然接纳由考生缴纳执法硕士 司法研修 的造就用度的措施。
如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济难题,不能缴纳造就用度,也可以不攻读执法硕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书记员,或者在状师事务所担任状师助理等职。本建议可能遭受的异议是:开展执法硕士教育,主要是为了让非执法专业的本科结业生学习执法,从而造就复合型人才。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也可以说是很陈旧的看法。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随着种种证据规则的健全、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等,法官、检察官、状师不必是所谓复合型人才。例如,一位学医的本科生结业后攻读现在的执法硕士,纵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检察官,也不行能、更不应当由他来作法医判定。这样的检察官反而可能以自己懂医为名,擅自推翻法医的判定。这是法治原则与正当法式所不能允许的。
况且,人们现在认为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低,也并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执法外的知识,而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执法思维与执法适用能力。本建议可能遭受的另一异议是:现阶段急需大量法官、检察官,如果进一步提高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其实,现在的执法硕士、法学硕士等造就措施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为大量的执法硕士、法学硕士由于种种原因,基础没有甚至不愿意从事审判、检察、状师事情。
相反,根据笔者的建议,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能够从事审判、检察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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