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没有车,没有存款,没有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扣除被执行人用于清偿赔偿债务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等存款,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时覆盖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遗嘱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
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条件。强制执行法院在保证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和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 (﹝2013﹞知他字第14号)只要是本单位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生产、改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制造、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指定比例。2.被执行人是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视同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事务所收入,属于责任行业规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或者扣除之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支付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应付给执行人的养老金;被执行人在执行养老金时,要注意向社保机构说明事情,说明执法圈定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治他字第22号)3。当行政单位是被执行人时,可以执行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行政单位连带责任的生效执法文书时,只能使用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证行政单位职能的正常实施,不允许接受对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需品的实施措施。行政单位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由国家严格界定,不能用于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事情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产业的请示的复函》 ([2001]治他字第10号)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转让、解散、脱钩案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接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军费、财政资金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需品的保全。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启动单位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以启动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开办单位除财政资金外没有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决定终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队伍、政法机关移交、打消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发市[2001]8号)也有类似的定义。4.企业党组织党费账户中可以冻结和扣划的党费以外的资产,是企业每一个党员按月向党组织支付的供党组织使用的资金 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资金存入当事人费用账户,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先冻结该资金;被执行人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冻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产业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发[2005]209号)党员缴纳的党费,除中央组织部缴纳的党费总额的5%外,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保存。党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培养党员、补贴生活困难党员、修缮受灾下层党员的教育设施等。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能用于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被执行人商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可以执行?对于以执行人名义开立的大宗商品业务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查明账户内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执行人自有资金和客户业务资金,只执行执行人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生意业务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接纳执行措施的回复》 ([2012]智他字第7号)上述批复给我们的现实启示是,在执行证券业务结算机构、期货业务结算机构等执行机构的银行存款账户时,一定要记得核实相关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杜绝错误扣划投资者资金。6.银行客户作为执行人时,银行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执行?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布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布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销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产权。
委托人是被执行人时,产权属于责任行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产业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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