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事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对政法事情的绝对向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事情,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 第三条 政法事情是党和国家事情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党向导政法单元依法推行专政职能、治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向导和治理政法事情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事情向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元是党向导下从事政法事情的专门气力,主要包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元。 第四条 政法事情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靠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向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坚持党的向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向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执法权威,支持政法单元依法推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坚强向导下开展事情,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革新,增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行维护国家政治宁静、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正义、保障人民安身立命的主要职责,缔造宁静的政治情况、稳定的社会情况、公正的法治情况、优质的服务情况,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宁静感。 第六条 政法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向导,把党的向导贯彻到政法事情各方面和全历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事情和群众门路相联合,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门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连续康健生长和保持社会恒久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宁静观,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惩罚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差别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式; (八)坚持革新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事情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元依法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正确推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继承、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事情的绝对向导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事情实施绝对向导,决议政法事情大政目标,决议部署事关政法事情全局和久远生长的重大肆措,治理政法事情中央事权和由中央卖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增强对政法事情的全面向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事情坚持正确偏向提供基础遵循; (二)确立政法事情的政治态度、政治偏向、政治原则、政治门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为政法事情科学生长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事情中事关国家政治宁静、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正正义和人民安身立命的重大目标政策、革新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肆措; (四)增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向导和推动建设忠诚洁净继承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事情提供组织保证。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事情的向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向导当地区政法事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事情大政目标,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事情的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当地区政法事情中的以下事项,落实向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事情中事关维护国家宁静特别是以政权宁静、制度宁静为焦点的政治宁静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事情,实时妥善处置惩罚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计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生长,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赏罚; (四)推动政法单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生长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革新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事情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向导、政府卖力、社会协同、民众到场、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元的监视机制,保证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执法正确统一实施; (八)增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向导,完善党委统一向导、政法单元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事情格式;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事情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事情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当地区政法事情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向导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体例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体例划定,由同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联合当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向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事情。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事情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卖力事情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向导下推行职责、开展事情,应当掌握政治偏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事情、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缔造公正司法情况,带头依法依规服务,保证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执法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事情的绝对向导,坚决执行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研究协调政法单元之间、政法单元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元思想和行动。 (三)增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观察研究,提出重大决议部署和革新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议和统筹推进政法革新等各项事情。
(四)相识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事情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到场的平安建设事情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元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事情。 (五)增强对政法事情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执法法例和政策的实施事情。 (六)支持和监视政法单元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元执行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和国家执法法例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元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事情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元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增强政法单元向导班子和干队伍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视检查、审查观察事情,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元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宁静向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向导机构的决议部署,支持配合其服务机构事情;指导政法单元增强国家政治宁静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事情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元维护政治宁静事情和执法司法相关事情。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元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管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事情。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元在宪法执法划定的职责规模内开展事情。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事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事情。
第五章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的向导第十四条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向导本单元或者本系统政法事情,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事情大政目标,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事情的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在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中,应当把偏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向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议部署,维护党对政法事情的绝对向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执法,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宁静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置惩罚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元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革新,研究制定本单元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推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本单元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建设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向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事情法式到场重要业务和重要决议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向导和依法履职本事,确保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宪法执法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陈诉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在党中央向导下推行职责、开展事情,对党中央卖力,受党中央监视,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陈诉事情。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根据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陈诉的有关划定,严格执行请示陈诉制度。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陈诉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事情,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实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事情重大目标政策、关系政法事情全局和久远生长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宁静特别是以政权宁静、制度宁静为焦点的政治宁静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事情重大要制革新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事情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实时向党中央陈诉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希望和效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宪法执法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观察研究陈诉;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希望和效果情况; (四)增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肆措; (五)半年和年度事情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陈诉的其他事项。
政法事情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管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陈诉党中央,中央政法单元协助做好相关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有关划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陈诉事情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有关划定,向党中央请示陈诉政法事情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事情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议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域、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重复协商仍不能告竣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革新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要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掌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事情中涉及国家宁静特别是政治宁静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集会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陈诉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门路、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事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事情部署、指示和决议情况; (四)重大事情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事情情况; (五)重大政法革新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事情中涉及国家宁静特别是政治宁静的重大事项处置惩罚情况; (七)推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事情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事情责任制等情况; (八)向导干部干预司法运动、加入详细案件处置惩罚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陈诉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陈诉全面事情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实时请示陈诉。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划定,确定同级政法单元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陈诉重大事项规模、内容和法式等。
第七章 决议和执行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根据团体向导、民主集中、个体酝酿、集会决议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规模内,实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议、决议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事情的决议、决议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请示陈诉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元在推行职责中需要决议的事项。 决议时,应当先行观察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实听取各方面意见,举行风险评估和正当合规性审查,根据划定提请相关集会讨论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陈诉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历程中,认为原请示陈诉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根据谁决议、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议单元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设健全委员会全体集会或者常委会集会研究部署政法事情的制度,将政法事情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时研究解决政法事情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当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事情。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团体决议应当坚决执行;如有差别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集会制度,讨论和决议职责规模内的政法事情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元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事情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召开党组(党委)集会,讨论和决议本单元或者本系统政法事情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事情落实。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团体决议应当坚决执行;如有差别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八章 监视和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情况纳入党内监视体系,实行党内监视和外部监视相联合,增强监视协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元建设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视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法式化、平台化、公然化治理监视方式。 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事情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然规模,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然、检务公然、警务公然、司法行政公然、狱(所)务公然,完善政法单元之间监视制约机制,确保政法事情在依法有效监视和约束情况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增强对政法事情全面情况和重大决议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增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须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规模内举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视、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事情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事情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建设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在本单元或者本系统获得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增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效果作为对有关向导班子、向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联合向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设健全听取政法单元党组(党委)主要卖力人述职制度,增强对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向导开展事情情况时,注重相识向导开展政法事情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设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相识、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实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元开展常态执法司法例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推行或者不正确推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增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推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向导干部在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例制度划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举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治理权限,管理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负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联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划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事情党内法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党内有关政法事情的划定,凡与本条例纷歧致的,根据本条例执行。
中央政法委卖力人就《中国共产党政法事情条例》答记者问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事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政法委卖力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问:请您先容一下《条例》出台的配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陈诉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事,加速形成笼罩党的向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例制度体系,增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向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例制定事情第二个五年计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向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事情的向导不动摇,增强党中央对政法事情的集中统一向导,阐明党向导政法事情目标政策,规范党向导政法事情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问:《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答:《条例》以党内基本法例的形式,对党向导新时代政法事情举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向导政法事情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向导政法事情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生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事情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事情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的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事情始终坚持正确前进偏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情大局的重要作用。
问:《条例》制定事情主要遵循什么原则?答:在制定《条例》历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向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事情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事情置于党和国家事业生长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向导”、“向导什么”、“怎么向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向导主体详细化、职责清单化、事情运行机制化,为党向导新时代政法事情提供体制机制保障。问:请您先容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向导政法事情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罗:●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增强党对政法事情的向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事情,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执法,阐明晰政法事情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了政法事情的向导主体及职责,划定了党中央对政法事情实施绝对向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向导政法事情的运行机制,划定了政法事情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决议和执行、监视和责任等制度。
问:请问《条例》就党中央对政法事情的向导是如何划定的?答: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向导。《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向导”作为政法事情的最高原则,用专章划定了党中央对政法事情实施绝对向导,明确了党中央决议政法事情大政目标,决议部署事关政法事情全局和久远生长的重大肆措,治理政法事情中央事权和由中央卖力的重大事项。同时,《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在党中央向导下推行职责、开展事情,对党中央卖力,受党中央监视,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陈诉事情,并对请示陈诉事项作了划定。
此外,《条例》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也作了相应划定。问:请问《条例》对地方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划定?答:在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中,地方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事情的大政目标,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事情的决议部署,在贯彻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对当地区政法事情卖力。其职责任务主要包罗:统筹政法事情中事关维护国家宁静特别是以政权宁静、制度宁静为焦点的政治宁静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事情,统筹计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生长,推动政法单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革新方案,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对政法单元的监视机制,增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向导,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事情的制度和政策等。问:请问《条例》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怎么定位的?划定了哪些职责任务?答: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向导和治理政法事情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事情向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条例》划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向导下推行职责、开展事情,应当掌握政治偏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事情、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缔造公正司法情况,带头依法依规服务,保障宪法执法正确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增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观察研究,创新完善多部门到场的平安建设事情协调机制,增强对政法事情的督查,支持和监视政法单元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元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问:请问《条例》对政法单元党组(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划定?答:《条例》划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在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中,应当把偏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向导作用。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门路目标政策和党中央决议部署,维护党对政法事情的向导;●遵守和实施宪法执法,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研究影响国家宁静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置惩罚的原则政策和措施;●研究推动本单元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革新,研究制定本单元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推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本单元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问:请问《条例》在政法事情重大事项请示陈诉方面是如何划定的?答: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制度是党向导政法事情的重要制度。
《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事情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制度作了划定,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例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事情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制度作出特别划定,划定了向党中央请示的主体和详细事项,向党中央陈诉的主体和详细事项,以及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陈诉的主体和详细事项。这些内容,《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的“清单化”制度设计,既是党内向导关系的详细体现,又是增强党的向导操作性、实效性的客观需要。问:请问《条例》对政法事情决议和执行是如何划定的?答:决议和执行是党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的重要环节。
《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划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根据团体向导、民主集中、个体酝酿、集会决议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规模内,实时研究作出决议、决议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条例》划定了地方党委应当建设健全委员会全体集会或者常委会集会研究部署政法事情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元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事情落实。问:请问《条例》在增强对政法事情的监视方面是如何划定的?答:增强监视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运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条例》第八章划定了监视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向导和组织开展政法事情情况纳入党内监视体系,实行党内监视和外部监视相联合,增强监视协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元建设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视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法式化、平台化、公然化治理监视方式;政法单元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事情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然,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然、检务公然、警务公然、司法行政公然、狱(所)务公然,完善政法单元之间监视制约机制,确保政法事情在依法有效监视和约束情况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事情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划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答:《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一要抓勤学习培训。
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接纳种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宽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事情要求。●二要增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推行《条例》划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事情迈上新台阶。泉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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